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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特,让—保罗(Sartre,jean Paul)
1905年6月21日生于巴黎,1980年4月15日在巴黎逝世。
哲学家、小说家、剧作家、批评家、评论家。从他对种种事件的直接影响来看,可能是现代最有影响和享有盛誉的知识分子。他是许多崇高事业的支持者,经常和各种现行的权力和制度发生冲突。为了力求不让自己被“制度化”,他拒绝一切官方荣誉,其中包括法兰西科学院院士和荣誉勋位,甚至诺贝尔奖金。他曾经有好几年是法共的同路人,他试图从外部影响它的政策,他首先是1956年在匈牙利问题上(参看《斯大林的幽灵》一书),然后1963年在阿尔及利亚问题上跟党发生争论,最后在1968年五月事件上导致彻底决裂。在1968年五月事件以后,他支持毛派和其他小派别,对未来提出极端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的政治观点。他临终颇为孤独,当时“新哲学家”已在法国流行,但是为他送葬的行列有数以万计的人们参加,悼念的颂词来自世界各地,因为他在积极参与政治时期曾经满腔热情地支持过各种事业。
萨特毕业于法国巴黎高等师范学院,30年代曾经讲授哲学,开始发表一种独特的哲学和文学混合物《真理的传说》,后来又发表了《作呕》得到了大大的好评。文学的号召力始终是他的一切著作的显著特征:不仅是长篇小说,如他的一组小说(三部曲:《自由之路》,1945—1949)和他的扣人心弦的剧本(《禁止旁听》,1945年;《肮脏的手》,1948年;《魔鬼和上帝》,1952年;《奥尔托纳的争议财产》,1960年;而且他的传记作品(《博德莱尔》,1946年;《圣热内》,1952年;《自传》,1964年和《家族的白痴:居斯塔夫·福楼拜,1821—1857》,1971年)。他的许多批评文章(收集在1947至1976年间的十卷末《情景》中),甚至他最抽象的哲学著作,从《自我的超越》(1936年)到《辩证理性批判》(1960年)都是如此。
萨特在他的哲学著作中维护一种为一般人可接受的、政治上积极的存在主义。他受到笛卡儿、康德、黑格尔、胡塞尔、海德格尔的影响,宣扬一种“自由哲学”,以便有可能坚持每个人对“整个人类”完全负责。在他的早期著作《感情理论提纲》中,他提出一种反弗洛伊德主义的意识和自由概念,而在《存在与虚无》这部“现象本体论”的巨著中,他又通过“坏的信仰”这一概念进一步阐发了相同的观点。在后一著作中,他费了很大的功夫来阐明自为的本体论孤独性(第456页),坚持认为“他物是一种除开它容许在我们经验中实现的统一以外没有论证的一种先验的假设”(同上,第277页)。
在他同马克思主义政治上和睦相处时期,萨特着手制定通过《辩证理性批判》(原拟为“历史理性批判”)“使历史可以理解”的计划。但是,既然保持了《存在与虚无》中的本体论孤独性来作为他的历史和人类学思想的基础,他的原定的“马克思主义倾向计划”(萨特语)结果变成了20世纪最伟大的康德主义著作,它限于研究“历史形式结构”的循环性,而从来没有实现在第二卷中所许诺的去展示“关于历史……它的动力和它的非循环方向的现实问题”(同上,第817页)。
萨特的最大影响是作为一个满腔热情的道德家。在这个意义上以及其他几种意义上,在强烈感染他的时代的道德和精神面貌方面,他的著作令人想起伏尔泰的著作。
(IM)
参考书目
= 1 \* GB3 ①雷蒙德·阿隆:《历史和暴力辩证法》,1973年法文版。
= 2 \* GB3 ②西蒙·德·布瓦:《模棱两可的伦理学》(1947),1964年英文版。
= 3 \* GB3 ③乔治·卢卡奇:《存在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1948年英文。
= 4 \* GB3 ④安东尼·曼塞:《萨特》,1966年英文版。
= 5 \* GB3 ⑤赫伯特·马尔库塞:“萨特的存在主义”,载《哲学和现象学研究》,1948年英文版第4期。
= 6 \* GB3 ⑥莫里斯·梅劳—庞蒂:《辩证法的历险》(1955),1973年英文版。
= 7 \* GB3 ⑦依斯特万·梅查洛斯:《萨特的著作》,1979年英文版。
= 8 \* GB3 ⑧让—保罗·萨特:《在存在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之间》,1972年英文版。
科学(science)
科学在马克思主义中在两种形式下出现:(一)作为马克思主义所代表或自以为代表的某种事物;(二)作为马克思主义着手说明(而且有时甚至是改变)的某种事物。在第一种形式中,科学是一种价值或规范,在第二种形式下,是一种研究和调查的主题。从前一种内在方面看,马克思主义又牵涉到或预先假定一种认识论(参看认识论条目);从后一种外在方面看,它构成一种历史社会学。由于存在马克思主义以外的科学,一种适当的认识论将超越马克思主义的内在范围;但是又由于存在科学以外的社会实践,马克思主义便具有较大的外延领域。在马克思主义中,许多与科学概念有联系的问题,都产生于无法调和和维持上述有关科学的这两个方面。因此,牺牲(二)而强调(一),会导致唯科学主义,即使科学研究脱离社会历史领域,随之缺乏历史的反思;牺牲(一)而强调(二),则会导致历史主义,即把科学归结为历史过程的表现,随之产生判断上的相对主义。
这两个方面在马克思身上都存在:一方面,他认为自己在从事创立一门科学,于是预先假定某种认识论的立场;另一方面,他把一切科学,包括他自己的科学,都看成是历史的产物和历史中一种假定的原动力。从历史上说,马克思是一个理性主义者,所指的是,他把科学看成一种进步的、潜在的和实际的解放力量,可以增加人战胜自然界和他自己的命运的能力。从认识论上说,马克思乃是或至少成为一个与现代科学的实在论接近的意义上的实在论者,他懂得(1)理论的任务在于以经验为根据再现产生社会经济生活的明显现象的种种结构的适当原因,经常有别于它们的自发的表现形式;(2)这些结构在本体论上无法归结为它们所产生的现象,而且通常与它们所产生的现象相异,所以承认现实的分层和分化;(3)它们在思想上适当的再现,依赖于对以前存在的理论和概念,包括那些(在一定程度上)对被考察的现象有实际意义的理论和概念进行批判的改造;(4)承认科学的认识过程是一种实际的艰苦的活动(在“及物方面”)与承认“仍然是在头脑之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4页)的这种认识对象的独立存在和超越事实的活动(在“不及物方面”)并行不悖。在马克思看来,认识的历史性和认识对象的实在性没有矛盾,二者倒应当被视为被认识的对象的整体的两个方面。
马克思对于科学的看法的这两个特殊重点──历史的理性主义和认识的实在论──,在支配着第二国际和第三国际的恩格斯的马克思主义中被保留下来,但是以愈益庸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应当说,马克思本人在这方面提供了不少的先例)。所以,以历史的进化论或机械的唯意志论模式出现的一种十足的普罗米修斯式的工艺胜利论和把思想设想为对实在的反映或复写、用一元论的宇宙论来解释的一种庸俗的或直观的实在论盛行起来。至少,从恩格斯起,马克思主义已经使用辩证法概念来表示它和唯物主义的题材的“历史性”,来说明它的方法的“科学性”。在辩证唯物主义中被颇为机械地(而且是超自然主义地)结合起来的东西,在西方马克思主义中分裂为对立的辩证的(主要是反自然主义的)思潮和唯物主义的(主要是自然主义的)思潮──前者表现出历史主义和认识论的唯心主义倾向,后者表现出唯科学主义和认识论的唯物主义的倾向。
辩证法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有三大派别,即( = 1 \* ROMAN I)卢卡奇、科尔施和葛兰西的黑格尔历史主义,( = 2 \* ROMAN II)霍克海默、阿多尔诺、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 = 3 \* ROMAN III)勒费弗尔、萨特、科西克、彼得洛维奇等人的人道主义。它们所强调的重点逐渐地转移,把科学从作为神秘化的源泉看作是一种支配力量的科学,以及看是在诠释上不适用于人类世界的一种科学。就( = 1 \* ROMAN I)而言,卢卡奇曾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被预先安排得与科学方法相协调这一事实中,存在很成问题的某种事物”(见“参考书目” = 5 \* GB3 ⑤,第7页)。在他看来,在整体化为零碎的(原子化的)事物的那种科学,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物化的一种表现;而历史唯物主义同这种科学是对立的,因为它以具有它自己的总体化的方法为特点。科尔施和葛兰西也有类似的论点。再看看( = 2 \* ROMAN II),在法兰克福学派传统中,科学开始跟一种工具性的理由或利益联系起来,后者被看成是(至少在社会领域内)一种比较直接的压力,而与作为解放的、美化生活的或是解除压迫的工具性理由或利益相对立。在 ( = 3 \* ROMAN III)这方面,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一般倾向于一种比较明显的二元论,认为与自然科学的方法对照之下,社会调查方法具有特殊的解释性、辩证性等等。所有三个派别的共同点是对科学都有一种实证主义的误解(参看实证主义条目)。在及物方面,强调人的实践而忽视超越事实的效用;在不及物方面,则导致认识上的唯心主义,判断上的相对主义,实践上的唯意志论和(或)历史悲观主义。
另一方面,唯物主义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领导人物,如阿尔都塞、德拉—沃尔佩和科莱蒂一直倾向于或是把科学摆在历史过程之外(如在阿尔都塞的“理论主义”中),或是把历史科学化,超自然主义的理性化(如在德拉—沃尔佩的著作中);在认识方面,存在一种回到马克思实际上已经超越的哲学立场,如理性主义(阿尔都塞)、经验主义(德拉—沃尔佩),或康德主义(科莱蒂)的倾向。然而,这一批人的功绩在于承认:马克思主义,至少是马克思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不管它还是其他什么,乃是一门科学,而不是某种哲学、世界观或实践方法。
对科学的内在和外在方面的评价,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一门科学的特殊独立地位和作为一种实践的相对独立地位的问题摆进了科学领域和社会总体中。更明确些说,重视认识的方面,提出了关于意识形态和自然主义的熟悉问题,也就是说,社会科学的论述和实践、更具体地说马克思主义的论述和实践,是怎样地一方面区别于意识形态的论述和实践,另一方面区别于自然科学的论述和实践──这也就是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研究工作的特殊独立地位的问题。重视历史的方面,提出了关于一般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在历史唯物主义领域的地位的一系列复杂问题,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就会难于夸大。例如,究竟是科学本身或只是它的应用是一种生产力?如果科学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参看基础和上层建筑条目),怎样设想它的相对独立地位?也许自然科学是一种生产力,而社会科学却是注定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消亡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能否存在一种无产阶级的自然科学,如波格丹诺夫和葛兰西(还有李森科,参看李森科主义条目)所设想的,还是只有无产阶级的社会科学呢?或是后者本身,如希法亭所认为的,就是措词上的矛盾呢?在马克思主义和一般科学中,科学知识的发展同在科学的劳动过程中为实现工人监督而进行的群众斗争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最笼统地说,这些事情同未完成的人类解放大业的关系又是什么?(参看决定论;辩证法;唯物主义;真理条目)。
(RB)
参考书目
= 1 \* GB3 ①罗依·巴斯卡尔:《科学的实在理论》,1978年英文版。
= 2 \* GB3 ②G.德拉—沃尔佩:《逻辑是一门实证科学》(1950),1980年英文版。
= 3 \* GB3 ③尤尔根·哈贝马斯:《知识与人的利益》,1971年英文版。
= 4 \* GB3 ④D.勒库特:《无产阶级科学?》,1977年英文版。
= 5 \* GB3 ⑤乔治·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1923),1971年英文版。
= 6 \* GB3 ⑥H.罗斯和S.罗斯:《科学的政治经济学》,1976年英文版。
科学和技术革命(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苏联和东欧的社会科学家已经广泛使用的这个术语,显然指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使用这一术语的人们坚持说,要从“一定的社会制度特有的社会关系”来考察科学和技术革命(见“参考书目” = 5 \* GB3 ⑤),并“把它同正在兴起的社会革命所依据的深刻社会发展过程联系起来”(见“参考书目” = 4 \* GB3 ④),但事实上他们的方法赋予生产力以首要地位,认为它是历史的动力,而把生产关系主要看成是派生的东西。此外,在这种观念中,科学被看成是一种毫无意义的进步力量,(一旦消除资本主义所造成的种种歪曲)必然导致共产主义。马克思关于社会生产的内容丰富的定义(认为它不只是技术的生产,而是人类的、道德的、政治的、涉及合作和组织方式的生产)仅仅被归结为技术的劳动力。另一方面,科学和技术革命被认为将增加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从而增加革命的社会变革的可能性。然而,这种观念的批评者认为它只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技术决定论的另一种形式,与经济主义和第二国际的进化的马克思主义有相似处,后者忽视阶级斗争的动力而力图描绘“人类社会历史进步的客观进程”(见“参考书目” = 1 \* GB3 ①,第379页,并参看劳动过程条目)。
(RMY)
参考书目
= 1 \* GB3 ①E.A.阿拉布—奥格里:“科学和技术革命与社会进步”,载P.M.波斯别洛夫等:《苏联共产党革命理论的发展》,1971年英文版。
= 2 \* GB3 ②西蒙·克拉克:《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和普兰查斯的国家理论》,1977年英文版。
= 3 \* GB3 ③菲利普·科里根、哈维·拉姆齐和德里克·塞耶:《社会主义建设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布尔什维主义及其批判》,1978年英文版。
= 4 \* GB3 ④P.费多谢耶夫:《科学和技术革命的社会意义》,载国际社会学协会编《科学和技术革命》,1977年英文版。
= 5 \* GB3 ⑤R.里希塔:《科学和技术革命》,载同上书。
= 6 \* GB3 ⑥罗勃特·M·杨格:《科学是社会关系》,载《激进科学杂志》,英文版1977年第5期。
自我管理(self-management)
从狭义上说,自我管理指工人直接参预各个企业的基本决策。生产资料实现了社会化(归工人团体或整个社会所有);工人在较小的团体中直接地而在较大的团体中则通过他们在工人委员会的代表决定生产和收入分配的基本问题;技术业务管理归他们主持、监督。从广义上说,自我管理是整个经济的民主组织形式,由若干级委员会和大会构成。各个企业的主要工人委员会向整个部门和整个经济的上级机构派遣代表。在每一级上,自我管理机构是负责方针的制定、实施和相对独立的企业之间实行协调的最高权威。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自我管理是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各方面的基本结构。在公共生活的一切领域(教育、文化、科学研究、医务等等),基本决策掌握在根据生产原则和地区原则组成的各级自我管理委员会和大会手中。在这个意义上,它越出国家的范围。自我管理机构成员从自由选举中产生,对他们的选民负责,可以罢免和轮换,没有任何物质特权。这就结束了传统的国家、作为统治上层人物的官僚政治、作为异化的权力范围的专门的政治。保留下来的职业专门人员和管理人员,只是自我管理机构的雇员,完全从属于前者。自我管理涉及一种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民主。与议会民主相比较,它不局限于政治,而是扩及经济和文化;它强调分权管理、直接参与和为了最低限度的必要的协调而授权。政党丧失了它们的统治职能和寡头政治结构;它们的新使命在于教育,表达不同的利益,制定长远规划和寻求群众对这种规划的支持。
关于自我管理的工人协作的最早主张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傅立叶、毕舍、勃朗和无政府主义的精神之父蒲鲁东提出来的。马克思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3页)。工人阶级的联合体将要取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政治机关(参看《哲学的贫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48章)中解释了物质生产领域中的自由观念:“……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而且是“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资本论》第3卷,第926、92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克鲁泡特金、勒克律、马拉特斯塔)阐发了以自治团体的联合来取代国家的思想。基尔特社会主义提供了工人的纵向联合主张。工团主义主张由工会进行管理,这是对先锋队政党的领导权要求的一种重要的替换物。然而,独立的工会的正常作用似乎是维护工人利益和培养工人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监督那应当独自负责决策的自我管理机构。一切社会主义革命运动,无论成功与否,从巴黎公社到波兰的团结工会,多少自发地创造了一些自我管理机构。特别重要的是南斯拉夫的实际经验,那里自我管理的初步形式(与自由化的~党政治制度并存)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斯(参看委员会条目)。
(MM)
参考书目
= 1 \* GB3 ①G.D.H.柯尔:《工业中的自我管理》,1920年英文版。
= 2 \* GB3 ②安东尼奥·葛兰西:1920年发表在《新秩序》上的文章。
= 3 \* GB3 ③同上作者:《狱中札记》(1929—1935年),1971年英文版。
= 4 \* GB3 ④S.霍华特和M.M.马尔科维奇:《自我管理的社会主义》,1975年英文版第1、2卷。
= 5 \* GB3 ⑤卡尔·科尔施:《工人委员会的劳动法》,1968年德文版。
= 6 \* GB3 ⑥安东·潘涅库克:《工人委员会》,1970年英文版。
= 7 \* GB3 ⑦《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纲领》,1958年英文版。
= 8 \* GB3 ⑧比埃尔·约瑟夫·蒲鲁东:《选集》,1970年英文版。
= 9 \* GB3 ⑨A.J.托普汉姆和肯·科茨:《英国的工业民主》,1968年英文版。
农奴制(serfdom)
马克思和恩格斯很懂得,地主或国家的强制,是农奴制的必要条件,然而,强制在法律上却可能合法化。但是,他们的主要兴趣在于农奴制被认为要保证的生产者的剩余劳动的转让。在他们看来,农奴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实质是,绝大多数人(农民)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是靠住户的家庭劳动进行的,分工取决于年龄和性别。农民实际占有他们很少的土地资源,但却不是所有者。所有者通常靠强迫农民把他们的剩余劳动转移到领主领地上来取得他们的收益。这种榨取形式是公开的和明显的,每周六、七天内有两三天要用在领主土地上,其余几天留给农民份地。这同资本主义社会中雇主从雇佣劳动者那里取得的隐蔽的剩余价值是鲜明对比。
农民份地的劳役地租转化为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本身实质上并没有改变这种关系。马克思补充说,按照习惯势力,农奴的劳动(或是货币地租或实物地租)逐渐趋于固定,但各户的家庭劳动在强度和生产率方面可能不同,有助于农户产生它们自己的盈余并添置财产。
某些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倾向于把农奴和劳役地租等同起来,随后又把这种榨取剩余的形式和封建主义等同起来。这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看法,其根据则是认为,马克思是从资本主义由欧洲封建经济的历史发展而来着眼对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发展的。事实上,农奴制从领主(或国家)用以获得农民的剩余的非经济强制的意义上说,在历史上是很普遍的。在古代中国、印度、法老时代的埃及、古希腊罗马、近代东欧、中世纪西欧和日本的封建制度中,往往都可以看到它。
然而,欧洲封建社会的农奴制有很多史料,可以作为统治阶级从农民生产的剩余中榨取收益的社会的适当典型。这个富有史料的时代也提出了一些典型的问题和情况,没有自由的农民往往构成农民人口的重要核心,而他们经常只占少数。作为不断变化的历史环境的产物,多数人具有自由的法律地位,尽管他们在对享有管辖权的领主和国家缴纳地租、赋税以及其他款项方面负担沉重。这就意味着一种事实上的农奴制和一种法律上的农奴制,诚然,根据情况,一种农奴制可以转化为另一种农奴制。
法律上的农奴制的要点如下。农奴家庭在公法上对于领主是没有权利的。在有关日常社会和经济事务的一切问题上,它服从领主的管辖权。领主还经常拥有警察管辖权,只是在不同程度上受公共法庭的限制。农奴没有迁徙的自由,束缚在他们的份地(ascripticius glebae)上,领主控制农奴的婚姻和继承。后者包含一笔很重的遗产税,突出了领主对农奴的一切动产的法定权利。也曾作出某种努力控制牲口的市场交易,虽然市场的控制是最低程度的,如果领主要农奴到市场上去赚钱交租的话。如果领主经营他们自己的领地,在强制劳动和运输服务方面也进一步对迁徙自由有所限制。
根据领主在当地的势力,自由农也可能生活在类似的条件下。这是就贫穷的和中等的农民说的,而不是就富裕的自由人说的。他们并不能逃避领主的管辖权,而且可能像农奴一样服从领主的专卖权(磨面粉、烤面包、榨葡萄酒)。迁徙的自由的多一些,主要的限制是经济方面的。他们具有为他们世代享有的份地缴纳低额地租的较多机会,虽然他们可能要为追加的土地支付很高的市场价格。
自由和农奴制之间的摆动,决定于不同因素。如果领主需要在他们的领地上实行强制劳动,他们就把他们的自由农变成农奴。在13世纪的英国和16世纪以后的中欧和东欧似乎都出现过这种情况。这种作法后面隐藏着希望为市场扩大谷物生产之类的因素。另一方面,如果领主要吸引农民开拓新的土地,他们就提出占有土地的良好条件作为诱饵。因此,许多东部日耳曼地区和西部斯拉夫地区,在中世纪中叶进入农奴制以前,都看到自由农团体的兴起。此外,领主对现钱的需要,如在12、13世纪的法国,使得不自由的农民有可能购买自由身份,甚至半自由的农民团体有可能购买自治条件。在许多国家中,不自由的以及自由的农民团体曾经对领主进行集体的反抗,以便促使他们把地租保持在固定的低水平上。
既然法律上的农奴制具有压迫性质,它的存在本身表明,领主必须使用非经济的手段来保证他们取得收益。农民团体,无论是农奴或非农奴的,决不是农奴制统治下的消极臣民,这是农民暴动的历史证明了的。
(RHH)
参考书目
= 1 \* GB3 ①M.布洛赫:《中世纪的奴隶制和农奴制》,1975年英文版。
= 2 \* GB3 ②R.H.希尔顿:《中世纪英国农奴制的衰落》(1969),1982年英文版。
= 3 \* GB3 ③G.德·圣克鲁瓦:《古希腊世界的阶级斗争》,1981年英文版。
= 4 \* GB3 ④让·博丹协会:《农奴制》,1959年法文版。
= 5 \* GB3 ⑤R.E.F.斯密斯:《俄国农民的农奴化》,1968年英文版。并参看封建社会条目的参考书目。
奴隶制(slavery)
在某种非经济强制下劳动是大部分历史的通例,而且现在仍然是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见“参考书目” = 7 \* GB3 ⑦)。因为奴隶是最为人熟知的和最惹人注目的一种受奴役者,所以通常认为,他也是最普通的一种受奴役者;因此,“奴隶”、“奴隶身份”、“奴颜婢膝”在非劳动方面的比喻的说法,从古希腊以来在西方语言中就存在。但是,事实是,在全部世界史上属于不完全不自由类型的其他人在数量上大大超过奴隶(虽然确切数字不易得到)。奴隶本身是一种私有物,永远不享有生产资料,不得过问他的劳动,或他的劳动产品以及他自己的再生产。农奴(参看农奴制条目)、债奴、亚细亚社会中多少受束缚的农民、斯巴达的赫洛特以及其他各种受奴役者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各个奴隶主通常可以给予他的奴隶以某种特权,直至释放即给予自由。但是,这样的行动并不构成定义上的缺陷或奴隶制的破坏,虽然它们作为奴隶制在任何特定社会起作用的确切方式的标志是很重要的──最明显地表现在古罗马经常释放奴隶而美国很少释放这种鲜明对比上。
对于奴隶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其他受奴役者这个事实,并没有争论,但是,关于强调这种区别究竟是否只是迂腐之见,却存在尖锐的分歧。扼要地说,取舍在于把奴隶制看成“依赖性(非自愿的)劳动”类的一种或是把奴隶制看成类而把其他看成种。甚至那些拒绝作进一步区分的人们都维持奴隶同农奴的划分这个事实,为解答这一问题提供了线索,答案就包含在,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说,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概念中,农奴是封建制(参看封建社会条目)下的相应的劳动形式,奴隶在古代社会却是与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并存的社会生产关系中的主要因素。然而,这就出现复杂的情况。
首先,在希腊罗马世界,奴隶制不仅在曾经是波斯帝国的一部分的辽阔的东部地区微不足道,而且在罗马帝国北部和西部的大多数省中似乎也是一直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参看古代社会条目)。那里,处于依赖地位的劳动力不自由的程度不同,但要轻一些;举例来说,他们本身通常不是商品,而且他们往往至少拥有生产工具(见“参考书目” = 3 \* GB3 ③,第2部分)。换言之,依赖性劳动曾经在具有不同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些社会中存在和起作用(不管这些社会是不是单一的政治单元,例如罗马帝国的若干部分)。那么,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要把这样一些社会包括到奴隶制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单一的社会形态中去,从生产关系上看是否太不相同?
第二,类似的困难产生于较近研究非洲和亚洲的比较简单的社会的奴隶制的兴趣。在人类学者中间,盛行的方法似乎是在奴隶制的定义中撇开所有权方面和不把没有亲属的“局外人”作为奴隶的特征来回避困难。然而,马克思主义的人类学者还必须抓住生产方式的差别(参看人类学条目)。所以,米雅苏抱怨说,没有“有助于我们鉴别奴隶制的一般理论”,“认为奴隶制只是一种‘生产关系’这的确不明确”(见“参考书目” = 8 \* GB3 ⑧)。而且莫里斯、布洛赫建议,“我们大家应当有权随意创造或多或少的生产方式来适应眼前的目的”(见“参考书目” eq \o\ac(○,11)11)。
第三种复杂情况产生于西半球,特别是南美加勒比海地区和巴西毫无疑义存在奴隶社会(见“参考书目” = 9 \* GB3 ⑨)。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写道:“至于我们现在不但称美国的种植园主为资本家,而且他们确实是这样的人,这是由于,他们是作为以自由劳动为基础的世界市场条件下畸形物而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17页)。这种畸形地位当然就是下列区别的关键:西半球的奴隶制是被废除的,古代的奴隶制却不是。美国的奴隶制通过1865年宪法修正案突然终止,被自由劳动所取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在几百年间不是被自由劳动,而是被另一种依附劳动所取代,后者终于演化为农奴制,关于这种演化的过程和速度还是很有争论(例如,见“参考书目” = 2 \* GB3 ②)。而且它决没有被完全取代,直到中世纪后期,拥有动产的奴隶仍然大量存在,虽然已不再是占统治地位的劳动形式(见“参考书目” = 10 \* GB3 ⑩)。
这种“残余”是社会形态概念中固有的。奴隶在人类大部分历史上是普遍存在的,但是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劳动力在西方却是只在几个时期和地区存在。在奴隶社会,耕种他们自己的土地的自由农和城市中自由独立的手工业者为数一直不少,特别是在古代世界,他们通常是顺利地实现奴隶的生产必不可缺的(见“参考书目” = 6 \* GB3 ⑥)。奴隶制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证明,不在于奴隶的数量,而在于他们的所在地区,即上层人物为了他们的财富依赖他们的程度。
(MIF)
参考书目
= 1 \* GB3 ①C.安波罗和G.普西编:《奴隶制问题》,1982年意大利文版。
= 2 \* GB3 ②P.多克斯:《中世纪的奴隶解放》,1979年法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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